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: 2016-10-14 第 10 号 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》已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经国家 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公布,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。 主任:李斌 2016 年 9 月 25 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,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保 障医疗安全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。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 理 工 作 。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 构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 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。 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,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,应当全面加强医 疗质量管理,持续改进医疗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。 第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 用,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 质量管理创造条件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、 行业组织(以下称专业机构)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、 规范、标准和指南,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 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,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 关 制 度 、 规 范 和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。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 督、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。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体系,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、各专业医 疗质量控制组织(以下称质控组织)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 控 制 的 有 关 工 作 要 求 。 第八条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 下,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、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, 收集、分析医疗质量数据,定期发布质控信息。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 别、专业的质控组织,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。 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、科两级责任制。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;临床科室以及药学、护理、医技等部门(以下称业务 科室)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,负 责 本 机 构 的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。 二级以上的医院、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(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)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。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,委 员由医疗管理、质量控制、护理、医院感染管理、医学工 程、信息、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、药 学、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,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。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 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(兼)职人员,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 理 工 作 。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 (一)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,制订本机 构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; (二)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、预警、分析、 考核、评估以及反馈工作,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(三)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、实施方案 并 组 织 实 施 ; (四)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; (五)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、 法规、规章制度、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,制订培训计划并 监 督 实 施 ; (六)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 容 。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 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,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,指定 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是 : (一)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 章、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; (二)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,组织开展 科 室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; (三)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 措 施 ; (四)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,对医疗 质 量 薄 弱 环 节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并 组 织 实 施 ; (五)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、规章制度、技术规范、标准、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 训 和 宣 传 教 育 ; (六)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 息 。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,充分发挥专业 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。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, 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,坚持“以患者为中心”,尊重 患者权利,履行防病治病、救死扶伤、保护人民健康的神 圣 职 责 。
医疗质量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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